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道;(二)建立墓地。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