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

(七)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