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取水口(井)为中心划定,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应当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