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取水口(井)为中心划定,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应当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