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第十九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标明水源地规划范围。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