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应当载明水源地名称、水源地范围、供水规模、水源类型和水质保护标准。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还应当载明所在的水功能区名称、范围和面积。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符合全国、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标准的,按照全国、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度的要求上报并实施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