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供水。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