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