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村道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