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