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