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有上级补助资金来源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前,地方政府可以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