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补助,并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