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补助,并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