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资金保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