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

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资金保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