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规划编制与实施第八条有效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