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