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指标体系、重点领域及重点工程、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和措施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