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将重大生态环保宣传活动列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计划。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公益性宣传。

每年六月为福建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