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将重大生态环保宣传活动列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计划。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公益性宣传。每年六月为福建省生态文明宣传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