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众和市场的作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