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众和市场的作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