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列入重点投资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布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