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成为生态文明教育的载体: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生态司法教育实践基地;

(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

(三)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