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文化培育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文明创建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森林城市等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等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