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态文明有关知识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幼儿园应当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学院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具有福建特色的生态文明读本和宣传材料,定期组织生态文明学习培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