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促进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应当加强循环化改造,逐步实现产业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