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环境权益交易制度,探索建立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重要综合性资源环境生态产品的交易市场,逐步推广水权、排污权、用能权及碳排放权交易。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