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规划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工业、生态海洋经济、生态旅游业等产业,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重污染的项目建设,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和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