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保护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依法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草原、滩涂、海域、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