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和光污染防治体系,最大限度消除噪声污染和光污染源,创建宜居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