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做好矿山恢复治理和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