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