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开展污染海域综合治理和海岸带生态修复,加强临港区域环境保护,建立流域污染治理与河口及海岸带污染防治的海陆联动机制。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滩、滩涂等海域资源保护,建立健全自然岸线保有率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海岸线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推进建立海湾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溯源追究制度,制定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及减排分解方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