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和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建立湿地生态修复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