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和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建立湿地生态修复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