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抚育,优化树种、林分结构,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增加森林蓄积,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开展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林地管理,严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严格落实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占补平衡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