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抚育,优化树种、林分结构,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增加森林蓄积,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开展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林地管理,严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严格落实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占补平衡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