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清理闲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