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清理闲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