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计划,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开展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岗为重点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