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规划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等重要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互相衔接,科学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界限,优化空间资源配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