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长效机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