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长效机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