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规划编制与实施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范围边界,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规划编制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