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八条有效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重复;(二)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三)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