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九条有效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在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号、有效期限等标志。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或者超过了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