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在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或者超过了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