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下达给各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明确规定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改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