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