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行业的统计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统计工作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