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二条有效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