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配置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