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教育、文化、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