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