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