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六十四条有效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