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六十五条有效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奖励和报酬情况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