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知情权,充分听取科技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科技成果转让时,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