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市场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责任。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资产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