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教育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评价机制,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竞聘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主要考核其转化工作实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按规定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
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