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措施,重点引进和培养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专业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培养和使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鼓励引进、培养和使用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